其他账号登录: 注册 登录
咨询热线:18518694776

“赘婿”的赡养义务有无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21-08-13 12:41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为养老招女婿上门,没想到年近80女儿却因病早逝、女婿也携两个孩子离家。两位老人的养老问题成了一块心病,不得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将女婿告上法庭。

“赘婿”的赡养义务有无法律依据?

案情简述:

蒋某、与熊某夫妇未生育子女,1983年5月通过合法手续收养一女蒋某惠,因考虑到将来养老需要,于是打算招个上门女婿。2004年4月,在亲戚介绍下,龙某入赘其家并与蒋某惠结婚,婚后生育一男一女。入赘前,蒋某夫妇与龙某达成赡养协议:龙剑清每月支付给蒋新松夫妇的赡养费不得低于1000元(即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为俩养老送终;身后房屋(价值约80,000元左右)归龙某及蒋某惠所有。2012年7月,蒋某惠因病死亡;当年12月,龙某带着儿女离开蒋家,并拒绝对蒋某夫妻支付赡养费。经协商无果,蒋新松夫妻诉至法院,要求龙剑清履行赡养义务。

律师分析:

1、赡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从赡养协议效力看,签订该协议属双方自愿行为,协议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由此可认定该协议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拘束力,龙剑清应当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其擅自单方中止履行协议的行为既违背了双方约定,也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是社会良俗但不是法定义务
我国农村招婿养老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因为陪嫁的嫁妆与家中财产相比所占份额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赡养责任由女儿与上门女婿共同承担,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也被公众价值观念所认同。但是,社会良俗不能替代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

3、司法实践处理

该赡养协议是以蒋晓慧与龙剑清相互缔约婚姻为基础,没有婚姻关系成立,就没有该协议的形成,也就没赠与行为产生。可见,协议中关于支付赡养费和赠与财物的条款,是蒋晓慧与龙剑清建立婚姻关系的随附义务,且这种随附义务是互为的,即龙剑清对蒋新松夫妻尽赡养义务,蒋新松夫妻对龙剑清负赠与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龙剑清坚持不继续履行赡养协议,则可依法解除,同时作出免除蒋新松夫妻赠与龙剑清财物义务的判决。

此类案件对老人有利的还是协调和解,毕竟老人年迈,生活上需要有人照顾。精神上对外孙外孙女也有感情羁绊。

案例分享

案例分享

副标题

常见问题

常见问题

副标题

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利于普法之目的。本网部分内容可能涉及转载或摘录于网络,但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用途。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经本网核实后将会第一时间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