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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律师咨询:婚姻内一方贷款担保 配偶有没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发表时间:2021-11-10 17:39作者:运营部

婚姻律师咨询:婚姻内一方贷款担保 配偶有没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在贷款时会有担保人这一项,担保人的存在是为了促使债务人履行合约,同时分担债权人风险。 熊先生和赵先生就为好朋友何某做了一次担保人,出于对何某的信任,两人在某银行为何某担保了一份113万的贷款业务。

  但是何某在借款后迟迟不还款,在多次催收无果后银行将何某告上法庭,同时两位担保人及其配偶也在被告一列;被要求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两位担保人对于债务认可,但是担保人的配偶对被起诉却十分不愤。

  只因此次担保行为熊先生和赵先生并没有获得配偶的同意,配偶甚至在被起诉前都是不知情状态; 那么夫妻一方隐瞒事实为他人进行担保,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呢? 是否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看担保行为是否以获利为目的,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

  如果在配偶不知情且没有获利、没有用于改善夫妻生活环境那么配偶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后法院依法驳回银对担保人配偶提出的清偿连带诉请。双方对判决无异议,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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