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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桌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22-01-11 16:23作者:运营部

同桌饮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与死者家属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2019年1月12日6时许,何某某(已故)、被告夏某、等4人应案外人陶某邀请到陶某家团年聚餐,席间,何某某等4人(陶某除外)均饮白酒,何某某因不胜酒力先进入卧房休息,被告夏某用餐结束后与何某某同床休息。次日6时30分,被告夏某发现何某疑似死亡,遂报警并拨打120进行抢救,何某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死者家属与被告夏某、案外人钟某、陶某就何某某死亡一事达成协议:夏某等3人每人从道义上资助何某某家属20000元,陶某从道义上资助何某家属30000元。同日,钟某、陶某等人依约完成了款项支付,夏某支付现金2000元,并在协议中约定余款在12个月内支付完毕。后夏某仅支付了3000元,余款15000元一直未付,死者家属遂将夏某诉至垫江法院。

  垫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夏某及案外人陶某等人因何某某死亡一事,自愿从道义上资助死者家属,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效。协议载明的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夏某未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夏某向原告支付尚欠的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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