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难以协调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出来,比如现今居高不下的离婚率。一些夫妻为快速离婚,会先签订一份离婚协议,并同时签署“净身出户”的专有协议,但并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段时间后,一方选择诉讼离婚,这时“净身出户”的协议还有效吗?
【案情简介】
2000年,徐某与谢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大儿子,2006年生育小儿子,双方婚姻关系前期较为稳定和谐。但自2009年开始,夫妻矛盾频现,并逐渐加剧。
2009年,徐某与谢某协商签订了财产约定协议,协议中徐某表示如发生离婚情况,自愿放弃家里一切财产,所有财产归谢某所有。
2013年,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并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但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平均分割财产。谢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财产。谢某认为双方早于多年前签署了财产分割协议,徐某自愿放弃夫妻共有的财产,所有财产应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平均分割财产。
【法院审理】
徐某与谢某某于2009年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但并未按约定内容对财产进行变更和处分。2013年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对之前财产约定协议内容进行了替代和完善,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自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由于原、被告离婚未成且原告徐某某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双方于2013年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1、徐某与谢某自2013年离婚协议签订并成立时,财产约定协议失去效力;
2、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依法没有生效;
3、徐某与谢某应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专家评析】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协商一致达成财产分配协议的,协议效力要根据签订协议的目的区分情况认定。如果夫妻为实现离婚而作出的有关财产的分配协议,目的是实现离婚之后实施,则应当视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一旦离婚这一条件最终没有具备,该协议则自动失效。
如果夫妻达成财产分配协议并不是为了离婚,而纯粹是要对财产作出分配,则可以认定为不附条件的有效约定,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分配约定有效。但夫妻财产分配协议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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