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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次责 获伤残赔偿20余万

发表时间:2022-08-15 11:33作者:运营部

交通事故案例: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次责 获伤残赔偿20余万

代理律师:

卢倩,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4日22时5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次渠镇次渠南地铁站处,王某驾驶京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陈某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陈某受伤。随后,陈某被送往北京某骨科医院治疗,经检查诊断为:骨折病,踝关节骨折,踝部胫后肌腱损伤、尾骨骨折、脑震荡。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卢倩律师将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赔偿标准: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故陈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予以赔偿。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终,经卢倩律师的据理力争,法院判决赔偿陈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5000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7456元、护理费72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9.8元、误工费100.2元、财产损失费200元,共计180200元;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共计24065.24元。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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