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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发表时间:2020-09-07 10:27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案件导读

    当合伙企业生意出亏损合伙人退伙拒绝承担合伙期间债务

    案情情况

    2015年3月,张某、陈某、许某各出资五万合伙开办餐馆,由于生意遇到窘境,2018年5月10日许某提出退伙,基于各种原因,张某、陈某都同意许某退伙,且三人约定:许某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2018年10月当地“酱油小店”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陈某、许某支付2007年3月至2018年3月之间赊欠的酱油款3万。经过清算,张某和陈某发现,截至许某退伙之日“餐馆”已资不抵债,共亏损6万元(包括欠“酱油小店”的3万)。张某、陈某对“酱油小店”的诉讼请求没有意见,但许某却不同意对这3万元债务承担责任,理由是自己已于2018年5月10日退伙,且与张某、陈某约定了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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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退伙后对原合伙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该笔债务是在合伙期间发生的,因此许某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且退伙协议对内不对外,故判决许某与张某、陈某共同承担3万元债务,每人1万元,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法院认为:合伙人应当承担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

    律师事务所律师说法

    《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据此,合伙人退出和合伙后,无论其退出合伙时是否按约定分担或者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许某与张某、陈某签订的退回协议在期三人之间有效,对外没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这样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条“未按约定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内部约定的债务比例分担,“为合理分担”指的是未按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等据以合理确定合伙人兼权利义务关系的标准分担,但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它指向的都是合伙人的内部关系,这种内部关系对外没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因此除非合伙人与债权人之间另有约定,否则,合伙人退货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付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合伙人都附有以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的责任。即合伙人根据债权人的请求,不仅要以个人财产对其责任份额负责清偿,而且还要为其他合伙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作部分或全部清偿。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加重责任。

    合伙人的连带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由各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还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责任。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不仅以其出资额或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为限,而是要以其个人财产偿付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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