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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通事故律师:被侵权人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的赔付依据有哪些?

发表时间:2024-08-08 10:00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在车祸事故中丧生者的家属要求赔偿办理丧事时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这些要求合理吗?这些赔偿有无法律依据可循?

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家属的误工费、交通费的赔付依据有哪些?

案请简述:

2021年1月24日18时许,马某翔驾驶小型面包车撞到前方步行的汤某某,致汤某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马某翔负事故全部责任、汤某某无责任。

汤某某1953年6月15日出生,死亡时满67周岁,汤某某父母已去世、其与骆某侠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两个孩子即汤某金、汤某国。

马某翔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系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马某翔因该起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日被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庭前,就交强险部分的赔偿问题,原告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已与被告人寿财险宿迁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54228.2元(其中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5000元)。

法院判决:

民事判决:马某翔赔偿骆某侠、汤某金、汤某国各项损失共计579229元。

法律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版)》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第十七条已被删除,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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