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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校园贷不可信,预支消费不可取

发表时间:2024-08-08 10:00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近几年我国出现不少”校园贷“的案件,受害者都是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本该是缓解经济压力的”分期还款“却变成了一次次的催命符。也有不少人被暴力崔债的人逼上违法道路。

刑事律师:校园贷不可信,预支消费不可取

案情简述:

被告人张某系某学校在读学生,在案发期间谎称自己是名校贷、优分期、人人分期、趣分期、分期乐等公司代理,公司为扩大业务,会帮学生分期还款,学生还会得到部分好处费,自己直接介绍或者通过同学间接介绍的方法,让多名在校学生在这些公司办理贷款以及分期贷款买手机、电脑等业务,被骗学生将审批下来的贷款通过支付宝、现金、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交给被告人张某,被告人张某变卖之后将这些钱用于给学生好处费、分期为学生还款和自己高额消费。其中一名被害人刘某找到被告人张某购买一部苹果手机,被告人张某从淘宝购买一部高仿苹果手机交给被害人刘某,刘某的哥哥发现了高仿问题,让刘某退还,被告人不愿退还,刘某就拖欠分期不愿换,被告人便组织人打了刘某一顿,还把刘某锁在了校外的公共厕所一天一夜,担心刘某被饿坏了,被告人便派人给刘某送饭,在刘某被关在厕所期间,张某直接溜去刘某的宿舍,趁刘某的舍友不在,把刘某的笔记本电脑(价值3000元),手机(价值2500元),银行卡(内含800余元)和现金两千元全部拿走。刘某家人报警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将张某告上法庭。经查,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学生、朋友信任,通过学生、朋友名义贷款或者贷款买手机、电脑等价值共计四百余万元,直接骗取学生共计三百余万元,期间,被告人张某为被骗学生还款共计五十余万元,其余大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被告人张某为了催收贷款,非法拘禁他人,并盗窃他人财物。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合并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有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所得三百余万元,返还被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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