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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保洁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获赔17万余元

发表时间:2024-06-06 14:40作者:运营部

交通事故赔偿:保洁员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获赔17万余元

  【典型意义】

  1、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 《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下肢多部位受伤享受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

  【案情简介】

  王东是北京三和晨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职工,受单位安排负责位于中石油A16餐厅保洁工作。2018年11月14日7时,王东上班途中行至昌平区顺沙路马池口东桥以东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东受伤,王东无责,司机全责。后王东送医治疗。2019年12月24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东为工伤。2021年4月27日石景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王东工伤致残等级为玖级。 2019年7月10日用人单位以王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王东认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王东的合法权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 律师代理员工王东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伤残补助金45721.8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557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572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4774.16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4400元 六、本案的诉讼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已经履行完毕。在工伤理赔案件中单位未上诉、原告未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就支付了案款,是非常少见的。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2月16日《关于发布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公告》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9262元每月计算。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是按此标准依工伤等级计算。 争议焦点二   仲裁时单位未出庭,仲裁委公告的,到一审诉讼时,单位应诉,法官建议追加公司为被告,判令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指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六十条 《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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