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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2日13时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小营北路小营路北口,李某雪(化名)驾驶车牌号为京N0*****的小型轿车由西向北行驶,杜小经(化名)驾驶车牌号为京J5*****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杜小经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大队认定,李某雪负主要责任,杜小经负次要责任。
2021年5月17日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杜小经L2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属于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误工期150-18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律师代理马某将驾驶人、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最终确定赔偿比例。
2、诉中原告向法院申请鉴定伤残等级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均认可。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考虑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做出判决: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杜小经111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杜小经98473.48元;
三、李某雪负担案件受理费4084元、鉴定费2205元;
原被告都未上诉,判决已经履行完毕。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 2020年9月2日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对交强险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本案中事故发生于2020年7月12日,所以交强险限额还是按之前的赔偿。
争议焦点二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本案中原告是外地人,快递员要自己备摩托车,由于人员流动大,上牌繁琐,原告买二手摩托车并未开收据或发票,更没有办理过户,摩托车的损坏无法进行评估,法院仅支持了1000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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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更多法律依据课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