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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尽了提示义务 法院判免赔

发表时间:2024-09-05 17:07作者:运营部

司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尽了提示义务 法院判免赔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从快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谢某近亲属损失180000元,商业三责险部分免赔。其余损失526863元由肇事司机贺某负责赔偿。

  2021年10月14日,贺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金海岸小区前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力,将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谢某撞倒,造成谢某当场死亡。贺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贺某没有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及急救电话,而是驾车逃离现场。贺某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100万。

  经查,贺某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时,保险公司仅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贺某,未针对保险条款的免责情形进行明确说明,案涉保险条款中,将肇事逃逸、酒驾等免责条款的字体加粗。保险单上也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庭审中,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各方争执不一。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贺某肇事逃逸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案涉保险条款也将肇事逃逸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加粗显示,因此,保险公司仅需就该免责条款向贺某履行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已将案涉保险条款交付贺某,且保险条款已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据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了提示义务,案涉免责条款发生效力,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约定就三责险部分免赔。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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