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前夕,江苏淮安的某个小村庄,家家户户都有做豆腐的习俗。这个寓意着来年“都富”“多福”。磨好的黄豆浆滤掉豆渣后,再配上适量的卤膏水,豆浆通过化学反应凝结成固体,豆腐就做成了。
家住淮安的朱大娘熟悉制作豆腐的每一道工艺。春节前的一天,朱大娘又开始做豆腐了。一切都按照原来的步骤制作,但不知道为什么这一次豆浆怎么也不凝结。也许是卤膏水稀释的浓度太低,导致豆腐不能成型,朱大娘按照以往的经验,用手指蘸了点卤膏水,尝试咸淡。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举动,竟引发了一场近5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
【案情简介】
朱大娘花三元钱从村集市王婶的小摊上购买了一份做豆腐使用的卤膏(氯化镁),并且按照适当的比例加水稀释为卤膏水,以便在磨出豆浆后加入。但豆浆磨成后,无论朱大娘加入多少卤膏水,豆浆始终无法凝结成豆腐。
按照当地人的经验,豆腐做不成,还有可能是卤膏水没有稀释好。正常的稀释好的卤膏水有一点淡淡的咸味,尝一点点不至于中毒。为了一探究竟,看看到底是不是卤膏水的稀释问题,朱大娘用手指蘸了一点卤膏水并吞咽了下去。朱大娘这一咽,造成了食道管的五级伤残,面临近50万元的食管支架植入手术费用。这一切,都因为三元一包的“卤膏”……
经调查,朱大娘从王婶购买的并非真正的卤膏,而是烧碱(氢氧化钠),它常被用于化学药品的制造和家庭消毒,与卤膏一样都是白色半透明结晶状物体,烧碱可溶于水,具有强腐蚀性。
卤膏为何变成烧碱?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原来,王婶从县城商店的陈某处进购卤膏时,恰逢陈某还在读大学的女儿小雪寒假在家帮忙看店,这包烧碱正是分不清氯化镁与氢氧化钠的小雪交给王婶的。
朱大娘一家得知自己受伤的真正原因后,找到王婶和陈某,要求二人对自己花费的医疗费等进行赔偿,王婶和陈某都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朱大娘一时无奈,将二人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
商店老板陈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认为虽然女儿拿错货,但是包装上印有“不可食用”的提醒字样,王婶经常看来自己店里购买卤膏,应该能意识到自己拿错货了,为什么还要卖给其他人?并且自己在知道拿货错之后也第一时间为王婶调货了,自己没有赔偿的责任。
争议焦点二
王婶认为自己没有赔偿朱大娘损失的义务,是商店拿错了货才导致朱大娘受伤的结果。虽然商品包装上印有“不可食用”的提醒字样,但是自己并不认字,无法判断这袋商品到底是不是卤膏,一切的责任都在陈某。
【法院判决】
1、商店老板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朱大娘身损害赔偿19余万元;
2、王婶承担本案的次要责任,赔偿朱大娘人身损害赔偿14余万元;
3、朱大娘承担本案次要责任,自己承担部分损失14余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系共同侵权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王婶和陈某属于连带赔偿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包括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构成的情形。它也以过错作为必备的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并且不要求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必须要有意思联络。
本案中陈某作为商店的经营者,对店铺的危险物品的进出货负有监管职责。其让不懂商品属性的女儿在店铺负责发货的行为,陈某存在重大失误,应当对朱大娘受到的伤害负主要赔偿责任。
王婶作为常年售卖卤膏的经营者,应当能够知道卤膏的外包装、性状等不同与其他商品。不认字不能成为逃避责任的理由和借口,即使王婶与陈某之间并无意识联络,但也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王婶应与陈某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朱大娘明知“卤膏”不可食用仍尝试,最终因自己的失误导致伤害的发生,应当按照比例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按照4:3:3的比例,判决陈某、王婶、朱大娘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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