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用工成本
很多外卖平台将业务进行分包
互联网模式下的新型用工模式
导致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
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
这种情况下,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
可以要求外卖平台赔偿吗
他们的合法权益
又有谁来维护呢
【案情简介】
王某是饿了么网络送餐平台众多送餐骑手中的一个,该网络送餐平台由被告拉扎斯上海公司(以下简称某外卖公司)实际运营。2016年8月1日2时36分,王某在送餐过程中行驶至崂山区路段时发生事故受伤,经住院诊断为复合性外伤、脑挫裂伤、颅骨骨折等十一处损伤,后经鉴定王某构成二级伤残。
经查证,王某当日无证驾驶悬挂鲁BU00X号牌(系挪用)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崂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家村处时摩托车倒地,致自己受伤;但事故发生时,王某存在一定过错,其驾驶摩托车时未佩戴头盔。
面对高额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等,王某多次与外卖平台协商赔偿。但王某系外包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并无直接劳动关系,外卖平台主张无责并拒绝赔付。王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迫于无奈,只得将某外卖平台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被告某外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1090096元(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二、原告王某存在一定过错,自己承担40%的责任。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一: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务雇佣关系
被告某外卖公司认为,平台所有配送业务以众包的形式外包出去,王某与平台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只有居间服务关系。王某因完成配送服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运营的平台上注册成为骑手,接收来自被告运营的某订餐平台上的外卖配送任务,通过平台领取报酬,被告平台也根据骑手的送餐成绩进行奖惩。
原、被告之间虽未有签订书面劳动或劳务合同,但事实上原告是根据被告平台的订单要求从事配送服务,接单后的整个配送活动受到被告的指示、管理与考核,并从被告处领取报酬。符合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特点,构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应当推定王某与外卖平台之间有劳务关系。
争议焦点二:被告不认可鉴定机构对王某伤情做出的鉴定报告
青岛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王某因外伤致偏瘫构成二级伤残、护理期限及误工期限为长期。被告虽不认可该鉴定报告,但因该鉴定意见书系法院依法委托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情作出的专业鉴定意见,被告提出之以后并未提交证据足以推翻上述鉴定结论,因此,法院依法采用该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具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律所一直秉承“守护平安家庭,以专业筑就未来”的理念,为当事人维护利益,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如您有更多法律问题,可私信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