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用工未签订劳动合同,法院这么判!发表时间:2024-08-29 14:25来源:齐鲁壹点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由于各种因素影响,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一定损害。那么,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法院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呢?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游艺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是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是刘某大学同窗,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游艺公司通过微信方式,比如组建微信聊天“山东某电子动漫科技”“济南某欢喜联盟服务群”等指使张某提供服务,服务内容主要系为该公司经营的摇摇车等游戏机送设备、回收投币、报送维修设备等,提供服务的地点包括济南、临淄等。期间,游艺公司为张某缴纳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并不定期通过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及支付宝、微信等多次向张某发放劳动报酬,数额不一,累计17000元。但是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劳务协议,游艺公司未对张某进行考勤、考核。 用工关系终止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游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张某关于工资等诉求。 游艺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以该公司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规章制度等,是空壳公司,算不上用人单位;张某属于给刘某帮忙,没有入职手续,劳务报酬也非定额按月发放等为由,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系劳务关系,并判令不支付工资及补偿金等费用。 一、游艺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游艺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张某拖欠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游艺公司作为合法注册的企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其主营业务为游乐设备、玩具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游乐设备租赁等。张某所从事的工作是为该公司经营的摇摇车等游戏机送设备、回收投币、报送维修等,属于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畴。张某通过微信工作群接受游艺公司的工作安排,时间跨度长,内容指示稳定,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故认定游艺公司与张某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已经确认双方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存在劳动关系,游艺公司应依法向张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于拖欠工资,由于游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张某的工资组成,可参照与张某共同工作、内容基本一致的另案被告郑某月工资6000元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7000元,尚拖欠30241.38元;关于二倍工资,因游艺公司未依法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游艺公司应当支付以上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41241.38元;关于经济补偿,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因法定代表人刘某身体不适需要休息而终止公司经营,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结合张某的工作时间和工资标准,确认游艺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游艺公司与张某之间自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游艺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7482.76元。 判决后,游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实际履行权利义务而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予确认。但是由于未能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承担双倍工资赔偿。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是建立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能及时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为防止或减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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