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未满60周岁,也可要求肇事方支持全额被抚养人生活费发表时间:2022-10-10 17:01 【典型意义】 法律规定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需符合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形,本案被抚养人未满60周岁,且有村委会每月发放1000多元费用,仍争取到被抚养人生活费,体现出被抚养人需满60周岁并非法院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唯一或不可缺的条件。 【案情简介】 2021年03月,在北京市昌平区,韩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向西掉头,董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二轮摩托车前部与轻型普通货车右侧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董某受伤,衣物、头盔及手机损坏。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为全部责任,董某为无责。 经医院诊断,原告董某伤情为桡骨干骨折(双侧,开放),尺骨干骨折(双侧,开放),胸部损伤(纵隔气肿)等。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董某支气管损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 原告董某伤情经多次商谈无法与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和解,家属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伤情严重,多处可以构成伤残。律师帮助董某委托向鉴定机构申请进行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等多项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1、伤残等级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综合赔偿指数为25%;2、评定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原告董某是独生子女,父母均为农业户口,父亲刚刚年满60周岁,母亲年满56周岁。在庭审中保险公司对原告董某母亲21万多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认可,保险公司认为董某母亲并未年满60周岁,并认为原告父母每月享有村委会发放的1000多元退休金,也不符合无收入来源的情形,因此拒绝支付董某母亲高达21万多元的被抚养人生活费。 经原告律师仔细研究,指导原告向村委会开具相关证明,并提供村委会成员联系方式,由法院进行核实,最终帮助法院查明董某父母每月获得的1000多元是由村委会发放的“老人费”,是原告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对老人生活的保障措施,不能认定为收入来源。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董乐住院伙食补助费4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0337.39 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8114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0元,以上合计856047.39元,扣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已经支付董乐 18000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还须实际支付董乐676047.39 元。 二、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韩军堂赔偿董乐护理费7662.61元、误工费30000元、交通费500元、诉前鉴定费4350元,以上合计 42512.61 元。 上述原告共计获得赔偿89856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 原告母亲未满60周岁,并且有村委会每月发放1000多元费用。但原告母亲年满56周岁,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经核实原告母亲并没有退休金,该1000多元的费用性质并不属于退休金,属于政府部门救助,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收入来源,并且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开支。因此法院认定原告仍负有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抚养义务,全额支持了原告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案鉴定费由被告个人全额承担。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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