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主责因交通事故身亡 仍能获赔近70万元发表时间:2022-10-14 11:1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二十万)范围内予以赔偿,所以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为主责时,依旧有可能获得高额赔偿。 2021年12月4日17时15分,在北京市昌平区某门口处,于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39D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适有贾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后乘:王某)由西向东逆向行驶,电动自行车前部与大型普通客车前部左侧相撞,造成贾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贾某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21年12月5日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为主要责任,于某为次要责任。在律师调解下,交强险公司主动赔付188000元,剩余赔偿未与于某及其任职公司协商一致,律师代理贾某父母将于某及北京某客运公司列为被告,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北京某客运公司赔偿贾爱明、孙春霞各项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3 503.61元。 【专家评析】 争议焦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本案中,贾某父母在律师帮助下,首先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18.8万元,后经过诉讼,又获赔48万余元。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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