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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伤残如何鉴定?

发表时间:2024-08-29 14:25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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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请伤残评定,也可以在起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当然也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进行伤残评定。

  鉴定机构接受后,会和申请人联系,告知需要的材料: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等。

  伤残鉴定结果一般在十个工作日出具,重大伤残的则需要更多的时间,最终结果由鉴定结构出具结果时间为准。当事人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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