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对于医疗费用赔偿问题,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因遭受意外支付的医疗费用为7782元,依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三条第四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医院诊疗所支付的符合当地医疗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本公司在意外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的约定,王某按照合同原则上可以获得保险赔偿金6149元,但由于已经...
国庆小长假即将开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外出旅游。在欣赏自然美景、人文景观的同时,如何在异地他乡维护好自身权益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办理过一起在旅游途中受伤的案件,经办理此案发现,游客在旅行途中受伤的索赔远比想象中复杂。【基本案情】2013年,杨某某与成都某旅行社签订旅行合同,约定其跟团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杨某某于到达九寨沟的当日,在旅行社安排的大巴上因司机急刹车摔到...
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戴某无责。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定责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律师点评】本案中,贺某受雇于唐某,案发当时系送货路上与杨某、戴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贺某承担主要责任。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的一天早上,左女士到吴先生开的面馆买早点,在店内取煎包处由于地面有油渍而不慎摔倒,吴先生赶紧将左女士送至附近的医院救治,并垫付医疗费10000元。左女士被诊断为左腿骨折,花去医疗费近40000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法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5、第七十七条规定,是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本案中,李某为其所有的涉案特种机动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吊车在卸货过程中,虽未处于行驶状态,但仍属作业过程,所发生的事故应纳入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法官致电被告人孙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前后4次为孙某进行赔付费用核算,结果都一致无误,孙某感叹其专业的同时,也逐渐加深了对她的信任。随后,她拨通了原告黄某电话:“你们之间的矛盾只是个误会,现在孙某已经同意赔付,但是他未投保商业险,赔付数额较大,你看能否适当减少点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台风过境前,本市、本区均多次发布预警信息,顾老伯一家对此可能造成的影响理应知晓,亦应对使用十几年的热水器设备检查加固,以防止坠落事件的发生。同时,虽然台风一般具有较强的破坏力,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王XX赔偿原告柴XX医疗费23346.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1250元、误工费18642元、护理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815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鉴定费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