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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致左眼钝挫伤的刑事加民事案件处理

发表时间:2023-10-31 10:14

【案情介绍】


廖某强与廖某系医疗产品供货关系(廖某向廖某强供应货物),廖某强因政府政策原因将原来由廖某单独供货的关系终断,根据政府政策选择多家供应商供货,廖某对此不满。2014年7月16日廖某找到廖某强要求恢复单独供货,廖某强称此为政策规定无法实施单独供货,廖某强与廖某由此发生口角,后廖某将廖某强殴打致“左眼钝挫伤、左眼下壁线性骨折、左眼外伤性瞳孔散大”,廖某强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将两人带回派出所,并对廖某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廖某强随即就近就医。伤愈后,廖某强找到本律师,要求追究廖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律师接到本案后,详细询问了当事人廖某强受伤经过,并向当地派出所调取了当日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等。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焦点是廖某强是否对其受伤也应承担一半的责任。庭审中被告反复强调,廖某与廖某强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双方互相谩骂,随后相互殴打,双方都有受伤,因此原告也应承担一半的责任。为证明此次事件的起因,律师出示了警方制作的原告、被告、证人的询问笔录,证实了廖某强在此次纠纷中处于被动,廖某饮酒后找到廖某强,随即殴打了廖某强,廖某强并未还手,也未谩骂廖某,仅处于自卫状态,廖某在询问笔录中也承认了整个事件的经过。被告及其代理人见本律师出示该证据,自知无法辩驳,遂要求对该询问笔录不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定被告廖某承担90%责任,赔偿廖某强10万余元。


【办案总结】


律师办理民间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时需注意调取公安机关制作的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该证据属于司法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无须对方当事人认可即可作为判案的依据。公民个人在发生人身损害后应第一时间报警,以便警方及时出警,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继续发生,勘察现场保留证据,抓捕(带离)施暴者,制作接警登记表,询问笔录等,以便为将来的维权保留有效证据,切忌私了。不仅民间纠纷引发的人身损害案件应及时报警,其他类人身损害案件也应及时报警,以便留下警方的报警记录,作为日后证明此次事件发生的依据,例如:高空坠物、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动物咬伤、建筑物倒塌、堆放物倒塌、林木折断、道路施工等所致人身损害案件。同时,及时录像、拍照是留下证据最快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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