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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聊天记录当证据,怎么证明他是“他”?

发表时间:2023-11-06 14:09

  近日,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某经营网包供应生意。2022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某销售部的经营者丁某佳(微信昵称为“某某佳”)及微信昵称为“Wang”的被告处工作人员,通过4人微信群从原告处订购书包。2022年5月11日,双方通过微信核对账目,被告未结算货款价值20936元。2023年4月17日,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偿还原告货款1000元,尚欠原告货款19936元未付。此款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成诉。


  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是原告可以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及欠款金额的主要证据。但是,被告在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并未到庭参加诉讼,于是,如何证明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中昵称为“某某佳”的微信使用人,就是本案被告的经营者丁某佳,成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让原告提交了被告的企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上显示被告经营者的联系电话,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界面验证该手机号码收款人身份,证实该手机号的机主为丁某佳,在通过该手机号码添加微信,证实微信名为“某某佳”的微信号系本案被告的经营者丁某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白沟新城某某销售部偿还原告刘某货款19936元。


  法官说法


  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证明聊天者即为本案被告?


  一、利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或者被告时,提交带有被告微信头像、昵称和微信号的主页截屏,通过该页可显示被告的电话号码。


  二、若在微信聊天过程中,存在转账或者红包发放情形,可在账单服务中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并提交对方真实姓名,微信系统会反馈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该凭证中能够显示对方的微信号码对应的真实姓名。原告可提交电子凭证作为证据证实被告的真实身份信息。


  该案例反映出来的问题是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并非个例。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建议广大经营者在通过微信订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首先确认对方的真实身份。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或者多次进行的交易,务必在交易开始时,预留对方身份证件、照片、联系电话、住址等详情信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经常对账,在每次对账时要求对方明确自己的身份,确保微信中和自己进行交易的对方的真实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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