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下北大MBA学历,为退休而诉的女性发表时间:2023-11-14 13:33 当事人生于1970年,1990年从天津外国语学院毕业后任教。时隔四分之一个世纪,她于2005年获得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2013年获得工商管理经济中级经济师。 在取得MBA学位之前,她加入华联。在华联超市担任招商经理。50岁时,华联超市以退休为由解约。当事人诉至法院,主张从事管理岗,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得支持。 图片 曾莎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1)京02民终14303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4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彤,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莎,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纯,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5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华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华联公司与曾莎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曾莎的劳动合同岗位属于管理岗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一、一审法院依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的界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北京华联公司不属于国有企业,强行应用该规定确定本案的矛盾焦点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是管理岗还是非管理岗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双方在劳动合同的岗位约定上并没有约定其曾莎从事的“投资租赁”岗位系管理岗位。依据北京市社保机构办理女职工55岁退休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岗位明确标明为管理岗,如未标明为管理岗的则除人事、财务岗位外一律以非管理岗位认定。如北京华联公司要将本案中的“投资租赁”设定为管理岗位,则向社保机构提交曾莎的劳动合同必须修改为“投资租赁(管理岗)”。依据该事实情况,北京华联公司认为既然与曾莎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在投资租赁岗位上标记管理岗,则系北京华联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体现。并且签订合同时曾莎也并未就岗位是管理岗或非管理岗提出异议,那么该岗位的约定系双方达成一致签署的劳动合同的体现,即使是要修改为管理岗也必须是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而不是任意一方的申请或决定来修改这个岗位的约定。然而一审法院以曾莎提供的与其他法人公司签署过的劳动合同文本以及其他法人公司对其拟认定的职务及其从事的工作内容,综合评定为曾莎的“投资租赁”岗位体现了一定的管理职能和属性,从而得出曾莎属于管理岗应当55岁退休的结论。北京华联公司认为这违背了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中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意义,也违背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变更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的合理合法性。综上所述,北京华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与曾莎终止劳动合同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做出公正公平的裁决。第三,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人社局没有非常程序化的标准,但人社局要求,55岁退休的女职工需要在合同标注是管理岗,否则系统是不认的。曾莎与北京华联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是管理岗,且曾莎的岗位职责是事务性的工作,其不能指派和管理任何人来配合、协助其工作,反而受其他人管理,其岗位不符合管理的性质。 曾莎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北京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2007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曾莎的岗位是管理岗,之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虽仅约定曾莎的岗位是投资租赁,但曾莎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均没有变化,且有干部任命。曾莎是招商经理,负责招商和本部门考核,工作内容显然有管理性。 北京华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3月18日依法终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4年2月4日,曾莎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2005年5月25日,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任命曾莎为北京华联集团租赁管理部招商业务经理,租赁招商业务经理岗位说明书的职责描述为“负责北京地区综超各门店租赁合同、文件的审核,负责一年期以上租赁合同的审核报审;负责大租户的引进及管理安排工作;负责组织本部门租赁队伍的培训及考核;负责北京大区各门店租赁业务工作的稽查和考核”等。2006年7月6日,北京华联公司作出《关于目前综超门店租赁业务的分工工作方案及工作流程》,以大区为单位组成租赁业务管理小组,曾莎担任华北大区组组长。2007年12月21日,曾莎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曾莎从事租赁管理岗位工作。2014年1月1日,曾莎与北京华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租赁部岗位工作。2017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曾莎从事投资租赁岗位工作。曾莎曾填写《北京华联集团干部任职审批表》,现任部职别为招商经理,拟任部职别为租赁部经理。 2020年3月2日,北京华联公司向曾莎作出《员工退休手续办理通知单》。2020年3月18日,北京华联公司向曾莎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张因曾莎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2020年3月18日起终止,同时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20年4月9日,北京华联公司向曾莎发出《催办退休手续通知单》,催促其办理退休手续。曾莎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上述通知违反法律规定,在其未达到退休年龄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北京华联公司提交《人力管理手册》中第五部分人才队伍建设,干部任职资格中包括(七)各级职能部门经理,主张曾莎任职的招商经理为职级并非岗位,管理岗相对应的层级为总经理助理以上。曾莎对此不予认可。 曾莎出生日期为1970年3月17日。1990年7月,曾莎从天津外国语学院毕业后,天津市河西区教育局分配其至天津统计职业中专担任教师。曾莎为此出具《干部介绍信》《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天津市城镇职工联系工龄审定表》等证据。2005年,曾莎获得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2013年11月2日,曾莎获得工商管理经济中级经济师。北京华联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不认可曾莎属于管理岗。北京华联公司提交《人事管理指导手册》,主张其管理人员的岗位包括人资/行政/法务人员、营运人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曾莎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北京华联公司并未宣讲过上述内容,且并未排除其所属投资租赁岗位不属管理岗。 本案诉前曾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2020年6月16日,该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1734号裁决书,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裁决作出后,北京华联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应当按照其退休前岗位国家规定确定。女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以退休前其身份及岗位作为区分标准,女干部(技术)55岁到达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到达退休年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附件一《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规定,正常退休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年满55岁,女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依据上述规定,如何界定曾莎的工作岗位性质为本案争议焦点。《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规定:在国有企业内部取消企业行政级别。企业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不再比照国家机关公务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行政级别,打破“干部”和“工人”之间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担任各级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各职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中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管理岗位的界定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劳动者从事岗位是否具有管理性质进行约定。北京华联公司提交的《人事管理制度手册》中附件为《主要岗位招聘考评方案》,其虽有关于管理人员的岗位描述,但法院无法确定附件所列岗位是否涵盖全部管理岗位,且该制度是否已向曾莎告知一节,北京华联公司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故其以此为据主张曾莎所属岗位为非管理岗一节,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曾莎最后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投资租赁,但其早在2007年的《劳动合同中》即约定为租赁管理岗位,其按北京华联公司要求填写的《北京华联集团干部任职审批表》中拟任职务亦为租赁部经理,从曾莎的工作内容来看其曾担任租赁部招商经理、招商经理及华北大区组长、并有北京华联集团批准的干部任职资格,日常工作中负责招商、合同审核、报审及本部门的培训及考核、北京大区各门店租赁业务的稽查和考核等,上述工作内容均体现了一定的管理职能和属性。北京华联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并未体现曾莎的岗位性质,其主张曾莎属非管理岗一节,法院不予采信,其据此要求终止双方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一、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曾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驳回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均认可曾莎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华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及职责均未发生变化。另,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结合本案庭审情况,本院确定本案审理焦点为曾莎在年满50周岁时其与北京华联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北京华联公司主张曾莎为非管理岗,双方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18日终止;曾莎主张其为管理岗,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的争议核心为曾莎所在的岗位是否属于管理岗。 经查,2004年2月4日,曾莎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于2005年5月25日被任命为北京华联集团租赁管理部招商业务经理;2007年12月21日,曾莎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租赁管理岗位;2014年1月1日,曾莎与北京华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租赁部岗位工作;2017年1月1日,双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从事投资租赁岗位工作。现双方均认可曾莎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到北京华联公司工作,工作内容及职责均未发生变化,而曾莎与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所载明的岗位即为管理岗。双方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中虽未明确曾莎的岗位性质,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可知在实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曾莎担任租赁经理职务,负责招商、合同审核及报审等具体工作。北京华联公司虽主张曾莎所在岗位非管理岗,并提交《人事管理指导手册》等证据,但该制度并未涉及投资租赁岗位的岗位性质,更无关于投资租赁岗位为非管理岗的内容,故其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曾莎所在岗位为非管理岗依据不足。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曾莎的工作性质及在案证据情况判决驳回北京华联公司关于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的诉求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北京华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危险驾驶罪吊销驾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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