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被继承人无权处分发表时间:2024-03-21 14:54 关键词 民事共有物分割一次性死亡抚恤金遗产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乙诉请:判令被告胡某将抚恤金的二分之一即76084元支付给郑某乙。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某甲与毕某育有一子郑某乙。1991年12月18日,郑某甲与胡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5月11日,郑某甲书写《遗嘱》一份交胡某持有,《遗嘱》对抚恤金的安排载明:“我百年后,抚恤金全部由我的妻子胡某领取,除还清部分债务外,余下的部分全部归我的妻子胡某所有,其他人无权过问。”1982年进行人口普查时,郑某甲登记的近亲属是郑某乙、毕某。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郑某乙与其分开居住,胡某给予了较多的生活照顾。2017年9月30日,郑某甲因病去世。11月7日,郑某甲所属单位向胡某发放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152168元,合计157168元。上述费用由胡某领取。郑某乙与胡某就如何分配抚恤金未达成一致意见。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9)鄂05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一、胡某向郑某乙给付抚恤金60867.20元。二、驳回郑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胡某以法律允许当事人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对于用生命换来的抚恤金同样有权处分等为由,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鄂05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一次性抚恤金是因死者死亡给死者生前供养的近亲属造成生活困难,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的慰问金和生活补助费,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近亲属的民事权利。因抚恤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的范围,故郑某甲生前对抚恤金进行分配的《遗嘱》系无权处分行为,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抚恤金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郑某乙请求分割抚恤金,符合法律规定。鉴于郑某乙在郑某甲去世前已与郑某甲分开居住,胡某在郑某甲生病治疗期间履行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胡某已年老需要更多生活照顾,故分配抚恤金时可考虑对胡某适当多分,酌定郑某乙分得60867.20元(152168×40%),胡某分得91300.80元(152168×60%)。 裁判要旨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依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具有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由于死亡抚恤金不是死者的生前财产,给付的对象为死者近亲属,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予以分配。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2条(本案适用的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 一审: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2019年3月18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民终1588号民事判决(2019年5月24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