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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外地事故,左肱骨近端骨折伤残十级,按北京城镇居民标准判决25万

发表时间:2018-08-13 13:57






案件详情:


      2016年8月7日13时40分,原告到平行进口车店购买车辆,乘坐由平行进口车店雇佣的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QH85V1的小轿车前往河北省唐山市提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哈尔滨方向138公里790米处时,被告1驾驶车牌号为鲁NES527的客车变道时与车牌号为冀RVA268的货车相刮撞,车牌号为冀RVA268的货车失控后向左侧变道时又与原告乘坐的车牌号为京QH85V1的客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被送往玉田县医院治疗,住院治疗1天,由于伤势严重转院至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5天,诊断为:左肱骨近端骨折。


      2016年8月7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唐山支队玉田大队通过简易程序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被告3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原告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赔偿指数为10%。误工期为120-270日,护理期60-90日,营养期60-90日。


  车牌号为鲁NES527的事故车辆在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险,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尚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通过充分的准备证据,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及被告赔偿原告25万元,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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