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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婚姻律师在线咨询-婚前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是否算作共同房产?

发表时间:2020-08-05 11:26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北京婚姻律师在线咨询案情介绍】

    罗某与郑某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罗某在某公司做业务经理,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郑某是一名小学教师。2003年两人商量共同出资购房,罗某出资30万,郑某出资10万手续都由罗某办理。2003年6月罗某把办在他一人名下,郑某非常不满,罗某解释说为了好办手续,反正以后他们要,该房产就成为他们了。2003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由于感情不和,于2009年3月郑某,要求分割房产。倡信律所在离婚婚姻方面专注十年,如遇到婚姻问题,可以放心来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诉称,房子是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由于自私才登记在他一人的名下,现要求平均分割房产。并且,原告提供了自己出资购房的出资凭证,及原告与被告谈及有关房子及出资情况的录音。

    罗某辩称,该房产属与他个人的,由他一人购买,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北京婚姻律师在线咨询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提供的和房产证,可以认定房屋是在婚前购买,原告称自己在购房时出资10万元,虽然被告予以否认,但原告提供了银行的转账记录,同时原告提供的录音也记录被告自己承认原告购房时出资10万元的事实,被告对此提不出任何相反的证据。最后法院认为本案双方诉争的房屋系双方在婚前所购,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所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虽然房屋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但是根据原告出具的证据可以认定对此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应按照其购买时的出资情况按各自所占的份额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房屋现在价值的四分之一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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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解析】

    在我国目前的房屋产权登记制度中,虽有共有权人的登记事项,但实际上许多时候共有权人并未进行登记。在此情况下,就不能单纯以所有权证来认定房屋的产权,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来认定,像本案所争执的房屋,法院就是根据当初双方购买时资金的来源来认定其所有权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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