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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律师:工友争执引冲突,故意伤害罪获刑

发表时间:2020-06-09 10:10作者:运营部来源:网络

【北京西城区律师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24日上午,徐某和王某在某建筑工地上干活,双方因争木板材料发生争执,后徐某从工地上捡起一根方木将王某头部砸伤。在场的其他工友随即报警处理,工地负责人将王某送至医院治疗。

    【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受理、侦查之后,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案件发生之后,徐某的亲属主动联系王某及其家人道歉、请求谅解,并赔偿被害人王某33000元。王某对徐某表示谅解,并同意出具谅解书。法院经审理,并委托当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徐某进行调查评估,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践行社会责任和职业良知,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先,以客户的需求为服务目标,针对客户的要求,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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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编评析】

    本案系工友争执引起的冲突,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合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经过鉴定,王某的伤害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也就是说,依法应当对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案件发生之后,徐某家属主动联系王某及其家人,向他们道歉、积极赔偿,并取得了王某的谅解。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徐某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当地人民法院也正是考到了这一点,经委托当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对徐某进行调查评估之后,结合《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相关法条】

    1、《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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