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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律师:离婚时配偶隐匿财产 法院判重新分配

发表时间:2021-09-28 10:42作者:运营部

婚姻财产律师:离婚时配偶隐匿财产 法院判重新分配

  离婚时配偶隐匿财产,事后才发现怎么办?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1995年,朱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感情不和,2019年左右,朱某向何某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朱某长期居住在苏州,而何某在南通工作,两人疏于交流,朱某对何某收入情况一无所知。何某称,自己没有存款,只有两辆车。朱某为了尽快离婚,与何某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农村一套房屋归女儿所有,两辆汽车归何某所有,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离婚后,朱某才发现,除离婚协议中的两辆汽车和房屋外,何某隐瞒了大额存款及股票账户。为此,朱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财产。


  法院判决

  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经查,何某确有隐瞒财产的情况。经调解,朱某与何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何某给付朱某原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存款2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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